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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买受人不履行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买受人能否拒绝履行受领义务?

      买受人一般不能拒绝履行受领义务,但若是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即可以拒绝接受该标的物,或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若对方不愿意解除,可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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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买卖合同,是由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条款里应该包括了争议解决方式。每个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同,比如选择诉讼,或者选择仲裁,或者选择协商。那么,以下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的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希望对您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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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者的区别在于: 1、加害给付一般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瑕疵履行一般仅是违约责任,即履行不当; 2、加害给付一般会造成债权人或他人的人身与财产的损害,瑕疵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标准,但不会造成债权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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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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