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概念内容有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要求下履行保证的义务时,提出的抗辩权利。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强制执行债务的财产,但有些情况下是不能行使该权利的。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概念内容有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要求下履行保证的义务时,提出的抗辩权利。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强制执行债务的财产,但有些情况下是不能行使该权利的。
先诉抗辩权发生的法律效力是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且是永久性的权利,且有被侵害的可能,而其客体是请求权,一般在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