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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先诉抗辩权概念有哪些内容

      先诉抗辩权概念内容有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要求下履行保证的义务时,提出的抗辩权利。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强制执行债务的财产,但有些情况下是不能行使该权利的。

    保证合同·02-01 19:20 |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已阅读:90
  • 先诉抗辩权发生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发生的法律效力是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且是永久性的权利,且有被侵害的可能,而其客体是请求权,一般在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

    保证合同·01-21 16:02 |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已阅读:90
  •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吗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在保证责任中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由此可以看出,连带保证人是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
    10-10 09:48 | 债务债权
    已阅读:565
  • 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0-10 09:48 |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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