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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4)青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司文结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2000元。刑期自2004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4月29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司文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单》等证据材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司文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上半年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104名罪犯第20名。交纳罚金8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司文结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司文结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4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兵六刑执字第0730号
  •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盗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司文结,男,1984年2月26日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世平

  • 审判员甄红星

  • 审判员衡玉柱

  • 书记员杨颜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