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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4)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珍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黄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广场地铁口东侧花坛处,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尹*携带的华硕牌A42J型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2、2014年4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黄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街过街天桥处,采用言语威胁的方法抢劫被害人薛天语牌W656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元)。3、2014年5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黄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前街北口西侧便道上的长椅处,趁人不备,扒窃被害人周随身携带的戴尔牌PP17S型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三星牌GT-I9152型手机1部(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044元)。被告人黄后被民警抓获。上述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报告、侦查工作报告、工作说明,照片,被害人薛、尹、周的陈述,证人刘、耿、宋的证言,辨认记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北京市*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主动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分别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能主动交代抢劫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东刑初字第1314号
  •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抢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男,26岁(1988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 辩护人陈*,河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又明代理审判员朱锡平人民陪审员常青

  • 书记员申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