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上海*事务所为与被申诉人马*、金*、倪*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60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上海*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该事务所主任。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伟君。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金荣美。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倪宝妹。
审判人员
审判长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周其濛
书记员邵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