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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事务所与马**、金**、倪宝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指令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上海*事务所为与被申诉人马*、金*、倪*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60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上海*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民监字第103号
  •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恩*律师事务所。

  • 负责人:杨*,该事务所主任。

  •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伟君。

  •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金荣美。

  •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倪宝妹。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包剑平

  • 代理审判员尹颖舜

  • 代理审判员周其濛

  • 书记员邵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