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及原审被告东莞*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09)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诉讼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及原审被告东莞*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被上诉人许*第1461551号和35372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审被告东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被上诉人许*1461551号和35372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自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2010年8月19日前)补偿被上诉人许*人民币叁万元(该笔款项汇至如下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虎门支行富民储蓄所帐号:3230359980120151766收款人:许*)。如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北京*商贸有限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经纬工业区幸福西街3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康可,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俊君,北京市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许*,女,1953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为台湾省台中县中和市景新街419之1号2楼,台胞证号码为0084993804(B),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为L200803969。
委托代理人:袁良平,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程宇,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东湖花园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符晓文,女,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延安本路900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永清
代理审判员李泽珍
代理审判员肖海棠
书记员孙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