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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北京康**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及原审被告东莞*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09)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诉讼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及原审被告东莞*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被上诉人许*第1461551号和35372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审被告东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被上诉人许*1461551号和35372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自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2010年8月19日前)补偿被上诉人许*人民币叁万元(该笔款项汇至如下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虎门支行富民储蓄所帐号:3230359980120151766收款人:许*)。如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北京*商贸有限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2号
  •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侵犯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北京康*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经纬工业区幸福西街3号202室。

  • 法定代表人:康可,经理。

  • 委托代理人:田俊君,北京市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许*,女,1953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为台湾省台中县中和市景新街419之1号2楼,台胞证号码为0084993804(B),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为L200803969。

  • 委托代理人:袁良平,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程宇,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 原审被告: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东湖花园一楼。

  •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符晓文,女,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延安本路900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邱永清

  • 代理审判员李泽珍

  • 代理审判员肖海棠

  • 书记员孙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