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小林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09)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佛*具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彭小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为2900元,由上诉人佛*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曹边工业区13号。
法定代表人:曾美可。
委托代理人:谢文、孙春林,均系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小林,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龙桂乡苏家店村3组,身份证号码512921197102177750。
委托代理人:陈昌仪,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建华,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岳利浩
代理审判员喻洁
代理审判员郑颖
书记员陈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