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6年10月24日生长女,取名孙悦(现已成年),2003年2月1日生次女,取女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原告张*与被告孙*离婚;
婚生女儿孙*随原告张*共同生活,被告孙*按
350元/月支付抚养费,至孙*十八周岁止。2015年12月起开始给付,当年抚育费于本年度1月10日之前给付。
共同财产中海信25寸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洗衣机
一台,归被告孙*所有,另原告张*将其他共同财产折价70000元给付被告。
四、被告孙*个人生活物品归个人所有,其他财产均归原告张*所有。
五、共同债务3500元,原、被告各负担1750元,无其他财产纠纷。
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葛条港乡东沙河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108112828。
被告孙*,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葛条港乡解官营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202042619。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向利
代书记员齐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