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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孔**、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泗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3)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国*、孔**、石*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国*、孔**、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国*、孔**、石*伙同他人交叉结伙,以给被害人介绍对象为名,借机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3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国*、孔**、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介绍对象之名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国*、孔**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石*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国*、孔**、石*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自愿认罪;被告人国*辩解称被害人所给的钱给女方了;被告人孔**自愿认罪,辩解自己想给男方介绍对象,没想到国*骗钱,不知道男方给女方多少钱;被告人石*供认国*让其充当女孩的姑,骗来的钱与国*等人分了;因介绍的婚事未成,其提议将钱退给男方,但国*不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国*、孔**、石*伙同他人交叉结伙,以给被害人介绍对象为名,借机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国*参与作案9起,诈骗数额132000元,孔**参与作案8起,诈骗数额118000元,被告人石*参与作案1起,诈骗数额19000元。

分述如下;

一、2012年农历9月份,被告人国*、孔**、石某伙同他人借介绍对象之际,骗取曲阜市房山乡北陶洛村孔*乙(给其子孔*介绍对象)财物19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孔*乙陈述,证实泗水县金庄镇卞家庄村的孔*甲等说给其儿子孔*介绍对象,国*、石*及“对象”王*等人从嘉*来到北陶洛村家里。见面后,国*要了1600元见面礼;定亲时给了王*1万元现金,买衣服花费1000余元,给国*等人租车费1760元,酒席花费2000余元,给送亲的八人每人一个的礼品红包,给王*400元的现金,共计花费19000余元。后女方就联系不上了,知道被骗了。

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国*供认其与泗水县的孔**、嘉祥县的曹老太太等人一起借给别人介绍对象的名义进行诈骗,其与曹老太太负责物色嘉祥周边的女子,孔**等人负责物色泗水、曲阜等地的男方。物色好对象后,安排双方见面,男方要先拿出几千元见面钱,定亲要出一至二万元,吃喝、送烟酒等礼,再要些手机费、操心费,好处不少,几人商量好处平分。其与曹老太太、孔**、石*等人给曲阜北陶洛的孔*乙的儿子介绍对象骗了见面礼1600元、10000元见面礼等钱物。

(2)被告人孔*甲供认通过他人认识了嘉祥县的国*,一起借给人介绍对象为名诈骗财物,男方一般要出11000元定亲钱,国*称有好处平分,从中拿点操心费、手机费,跟着吃点喝点;女方每次都是拿了钱就联系不上了。其与国*等人给曲阜北陶洛的一家介绍对象,男方给国*和女方见面礼1600元、定亲钱10000元,其分得500元。

(3)被告人石*供认与国*给王*介绍了一个家在曲阜陶洛村的对象。国*让其假扮王*的姑姑,称利用这事去骗点钱,钱到手后平分。国*先后给男方要了10000余元,男方为女方买衣服、手机花费1000余元;定亲完走时,男方还送了礼包,有烟酒糖茶等礼品,一份大概500元左右;自己分得3400元,国*等人分得4600元,孔*甲等人分得2000元。后来男方催促结婚,其就找借口往后拖,最后就不接男方电话了。其与国*不是真想给别人介绍对象,只要钱到手就不管了。

3、证人卞*证言,证实其与国*、孔*甲参与了多次介绍婚姻的事,其中给曲阜房山乡北陶洛的一家介绍了一个嘉祥的女孩,参与人有国*、孔*甲、女孩的姑(指石*),国*让男方出1600元把亲事定下来;定亲时男方出了10000元,国*给了其500元手机费、给孔*甲500元手机费。

二、2013年2月份,被告人国*、孔*甲伙同他人借介绍对象之际,骗取泗水县金庄镇乔家村乔*乙财物14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乔*乙陈述,证实国*、孔**等人领着嘉*的女子“张*甲”来到泗水县金庄镇乔家村家中相亲,国*要了2300元;定亲时,国*要了11000元定亲钱及1000元改口费,女方还要了5箱白酒、2条八喜烟。后来女方就联系不上了,被人利用介绍对象骗了钱。

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国*供认其与曹老太太(自称张**的姨)、孔**等人给泗水县金庄镇乔家村的人介绍了“张**”,骗了见面礼2300元、定亲钱11000元,其与孔**每人分了100元。

(2)被告人孔*甲供认其与国*等人给泗水县金庄镇乔家村的一户人家介绍对象,见面礼和定亲钱具体多少不清楚,国*分得1000元,其本人分得1000元,国*所带来的女方分得500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甲证言,证实国*、曹老太太一起给自己介绍了泗水县金庄镇乔家村叫乔**的对象,曹老太太充当自己的姨,国*找了一个60多岁的老太太冒充自己的母亲。相亲、定亲时,国*给男方要了2300元的见面礼、男方给自己11000元定亲钱及1000元改口费。自己是真心找对象,发现男方有生理缺陷,就不再联系了,把11000元定亲钱退给国*想还给男方。

(2)证人乔*甲证言,证实通过他人给金庄镇乔家村乔*乙介绍了一个叫张**的对象,参与人还有国*、孔**、张**的“母亲”,见面时男方给女方介绍人国*2300元见面礼,定亲时,男方给女方11000元定亲钱、1000元改口费,男方给国*买了五箱酒、五条烟、喜糖;给见面礼、定亲钱后女方就联系不上了。

(3)证人吕*证言,证实通过孔*甲认识了嘉*的国*,想让他们给亲戚乔*乙介绍对象,国*答应了,介绍了嘉*叫张**的女子,后来双方见面男方给了2300元见面礼、11000元定亲钱,国*要了3000元操心费(国*留了1000元、孔*甲分得1000元)。国*、张**来了一次,以后就联系不上了。

(4)证人张*乙证言,证实其丈夫吕*跟着国*、孔**等人多次借给人介绍对象的名义进行骗婚,其中一次给金庄镇乔家村姓乔的,定亲时乔家花了一两万、还摆了几桌酒席,给国*2300元。国*先后骗了好多家,没有一家结婚的。

三、2012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国*伙同他人借介绍对象之际,骗取泰安市宁阳县东疏镇寺头村李*乙(给其子介绍对象)财物18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乙陈述,证实通过他人给儿子介绍对象,“对象”是嘉*的张*,见面、定亲时对方参与的有张*的“爷爷”国*、“奶奶”等人,国*先后从自己家拿走了9001元定亲钱、2002元改口费,两次买东西、吃饭等花费5000元左右,看望国*花费4000元(因国*生病)。国*还借口医院欠费,从亲家陈**那里借了6000元,并打了借条。后来女方联系不上,发现被骗。

2、被告人国*在庭审时供认参与了此次骗婚,参与人有曹老太太,曹老太太让其冒充张*的爷爷。

3、书证:被告人国*借条一张,证实国*从李*乙亲家陈*之处借款6000元。

四、2012年农历9月份,被告人国*、孔*甲伙同他人借介绍对象之际,骗取泗水县金庄镇西芦城村孟*(给其子孟*甲介绍对象)财物6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孟*陈述,证实通过孔*甲给儿子介绍了嘉*的叫圆*的对象,一起来的还有国*及一个自称圆*大娘的人,国*要了2100元定亲钱、买烟糖等物品花费1100元左右,另外孟*甲给圆*买了3000多元的衣服,总共花费6000元左右。后来女方联系不上,发现被骗。

2、被告人国*、孔*甲在庭审时均供认参与了此次骗婚。

五、2012年农历9月份,被告人国*、孔*甲伙同他人借介绍对象之际,骗取曲阜市梁公林村王*甲财物2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甲陈述,证实通过孔*甲给自己介绍了嘉*的对象。当时女方来了5个人,有国*、女方(自称李*,国*告知叫王*某)、女方的姨,还有一个60多岁的妇女,国*先要了2100元(见面礼1800元、租车费300元),给女方买衣服、手机等物品花费3000余元;定亲时给女方定亲钱14000元、1000元改口费、给国*1000元手机费、买烟酒糖茶等物品花费2500余元,酒席花费3000余元,定亲花费共计2万余元。后来女方就联系不上了,联系国*。国就找借口往后拖,自己发现被骗。

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国*在庭审时均供认参与了此次骗婚,供认曹老太太来过两次,其中一次到梁公林,自称是女方的姨;辩解男方给了600元手机费,不是1000元。

(2)被告人孔*甲供述,证实与国*一起给曲阜梁公林村的王**介绍了一个对象,男方给女方及国*1万余元,国*给了自己200元;辩解男方给了600元手机费。

3、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证言,证实国*、孔**等人给王**介绍了对象,王**被骗了2万余元(1800元见面礼,买衣服、手机花费2000余元,14000元定亲钱、600元手机费等)。后来女方就联系不上了。

(2)证人吕*证言,证实国*从嘉*租了一辆车,带着孔**、嘉*的两个女的去曲阜房山乡梁**的一家相亲、定亲。

六、2012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国*、孔*甲伙同他人借介绍对象之际,骗取泗水县金庄镇西戈山村李*丙财物13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陈述,证实通过孔*甲介绍认识了嘉*一个叫郑*的女孩,国*带着去见了女方,女方先后要了13000余元(见面礼1000元、定亲钱4600元、买衣服2400元、买烟、牛奶吃饭1400元、郑*借钱4000元)钱物。后来其让女方来泗水,不来,发现被骗。

2、被告人国*、孔*甲在庭审时均供认参与了此次骗婚。

3、证人卞*证言,证实给泗水县金庄镇西戈山村的小*介绍了嘉*的一个女孩,参与人有国某、孔*甲、一个叫“小菊”的,一个二十七八不知道叫什么的女人。

七、2012年农历9月份,被告人国*、孔*甲伙同他人借介绍对象之际,骗取泗水县杨柳镇后琴柏村张**(给其子介绍对象)财物2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陈述,证实通过孔*甲给儿子介绍了一个对象,女方由嘉*的国*带着相亲,先后给女方2万余元钱物(2300元定亲衣服钱、11000元彩礼钱、2000元改口费、换手捐1000元、酒席费4000余元,买衣服2000余元、看望女方母亲2600元、国*要去2000元介绍费)。后来女方和国*均联系不上,发现被骗。

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国*在庭审时均供认参与了此次骗婚。

(2)被告人孔*甲供述,证实与国*一起给杨柳镇后琴柏村姓张的人家介绍了对象,国*给男方要了13000元,分给自己100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甲(小名姗姗)证言,证实与国某一起来泗水相亲,国某称即使不合适,男方也要给1000元的见面礼,回来可平分。自己是真诚的来相亲,其他的事情不清楚。

(2)证人张**(化名林*)证言,证实通过拉三轮车与国*认识,就让国*帮助朋友李**介绍个对象。国*给李**介绍了个泗水的相亲。

(3)证人吕*证言,证实国*、孔*甲给泗水县杨柳镇的一家介绍对象,女的是嘉*的,车是国*从嘉*租来的。

八、2012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国*、孔*甲伙同他人借介绍对象之际,骗取泗水县金庄镇卞家村高*(给其**介绍对象)财物16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陈述,证实通过孔*甲等人给弟弟高*介绍对象“曹*”,国*让先出初定费600元,定亲时见面礼11000元、6箱白酒、买衣服600元、买手机1500元,给国*操心费2000元,钱物先后共计16000余元。后来高*联系曹*联系不上,知道被骗。

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国*供述,证实与孔*甲介绍了叫新新的女孩,孔*甲给男方要了600元,两人平分。

(2)被告人孔*甲在庭审时均供认参与了此次骗婚。

3、证人卞*证言,证实泗水县金庄镇卞家庄村高*的母亲让其给高*介绍对象,其找到孔*甲、孔*甲又找到国*,找到嘉*一个姓曹的女子,国*先是给男方要了600元;定亲时参与人还有国*、女孩的大爷、小菊等人,国*给男方要了11000元的见面礼。

九、2012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国*、孔*甲伙同他人借介绍对象之际,骗取泗水县金庄镇尹城村王*乙财物6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乙陈述,证实国*、孔**、王*(女方)等人以介绍对象为名骗走了衣服钱900元、1100元见面礼、1800元中介费和四条八喜烟、现金700元等钱物。后来打电话给女方联系不上,知道被骗。

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国*在庭审时均供认参与了此次骗婚。

(2)被告人孔*甲供述,证实通过国*给尹**介绍了一个姓王的女孩,给王*乙要了1600元操心费,国*分得800元,自己分得400元。

综合证据:

1、证人仝**(嘉*出租车司机)证言,证实国某租车2012年下半年来泗水4次,2013年来泗水1次,都是带人去相亲或定亲。

2、相关书证:

(1)辨认笔录被害人乔*乙辨认被告人国*,被害人孔*乙辨认被告人国*、石*,证人乔*甲、吕*辨认被告人国*,被告人国*辨认石*,被告人孔*甲辨认被告人国*、石*,证实被告人国*、孔*甲、石*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

(2)泗水县公安局金庄派出所办案说明,证实2013年5月7日下午13时左右,金庄镇卞家庄村孔某甲和中册镇中册三村吕*两人到泗水县公安局金庄派出所报案称,嘉祥县的国*在泗水县多次以介绍婚姻的名义进行诈骗,受害人联系不上国*。两人以给别人介绍对象的名义联系好国*,约定在泗水县财富广场对过见面。后孔某甲、吕*二人和派出所民警共同到泗水县财富广场,将国*抓获。

(3)扣押清单:泗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国*西维牌移动电话一部。

(4)转账凭证一份,证实吕*将1800元汇给被告人国*。

(5)收到条一份,证实泗水县公安局收到石*家属交来石*退赔损失10000元。

(6)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三份,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事项,证实三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证人能力。

(7)三被告人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被抓获的过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孔**、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介绍对象之名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国*、孔**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石*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泗水县人民检察院的罪名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国*策划实施多起诈骗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国*年纪较大,且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孔**、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孔**自愿认罪;被告人石*认罪态度较好,且将赃款退赔,依法可对被告人孔**、石*从轻处罚;被告人孔**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应认定为自首;其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同案犯(国*)约至指定地点的,使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法院印发〈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孔*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泗刑初字第2号
  •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诈骗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国*,男,1942年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5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泗水县看守所。

  • 被告人孔*甲,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5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泗水县看守所。

  • 被告人石*,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文盲,农民。2013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颜彬

  • 审判员刘红霞

  • 审判员张鹏

  • 书记员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