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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破坏监管秩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监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超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因被告人杨*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景文成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31日,陕西*一监区出工在生产车间进行劳动,上午8时许,副监区长刘某某让罪犯高某某叫被告人杨*到值班室谈话、了解情况,杨*在没有打报告和未经刘某某允许的情况下,闯进值班室,并质问刘某某:“你叫我来干什么。”刘某某要求其出去打报告后再进值班室。此时,杨*突然用拳头对刘某某头部进行击打,刘某某朝值班室工具柜旁躲闪,杨*追至工具柜旁,欲继续进行殴打,此时,在值班室外警察执勤岗上值班的警察徐某某透过值班室玻璃窗看到情况后,急忙大喊:“你干什么?”随即冲入值班室用警棍制止杨*,在制止过程中,杨*又用拳头对徐某某胸部打了几拳、右膝盖处踢了一脚,与此同时,在值班室卫生间内上厕所的值班警察蒋某某以及在值班室隔壁生产库房对账的罪犯王某某听到动静后冲进值班室和警察刘某某、徐某某以及其他罪犯董某某、梁*、赵某某等人合力才将杨*制服。后杨*被禁闭十五天。2014年6月12日,汉江监狱委托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警察刘某某、徐某某进行了伤情鉴定,经鉴定:刘某某头部钝性外力致左枕顶部头皮挫伤引起左枕部头皮血肿属轻微伤;徐某某右膝钝性外力致右侧半月板前角撕裂属轻伤二级。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杨*曾于2008年4月28日、2010年4月19日、2012年11月28日三次因不遵守监规纪律,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教育,顶撞、对抗警察管理,扰乱正常的监管秩序,后被陕*江监狱禁闭、严管、强训教育处理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在服刑期间,不认真悔罪,不遵守监规纪律,多次破坏监管秩序后仍不悔改,再次破坏监管秩序,故意殴打监管人员并造成监管人员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杨*辩解,他打了报告后才进的值班室,但警察刘某某让他滚出去打报告,还打了他一耳光,踢了他一脚,他才扇了警察刘某某头面部三、四巴掌,后来警察徐某某、蒋某某相继赶来,并与刘某某一起用警棍打他,后来赶来的罪犯王某某、董某某、梁*等人也殴打他,他用脚乱踢,可能踢到了徐某某的腿部,后来刘某某拿警棍打的他鼻子流血了,他就晕了。他认罪,愿意积极改正,请求从轻处理。2008年至2012年他的三次违规行为,已经过处理,希望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陕西*一监区出工在生产车间进行劳动,上午8时许,副监区长刘某某让罪犯高某某叫被告人杨*到值班室谈话、了解情况,杨*在没有打报告和未经刘某某允许的情况下,闯进值班室,并质问刘某某:“你叫我来干什么。”刘某某要求其出去打报告后再进值班室。此时,杨*突然用拳头对刘某某头部进行击打,刘某某朝值班室工具柜旁躲闪,杨*追至工具柜旁,欲继续进行殴打,此时,在值班室外警察执勤岗上值班的警察徐某某透过值班室玻璃窗看到情况后,急忙大喊:“你干什么?”随即冲入值班室用警棍制止杨*,在制止过程中,杨*又用拳头对徐某某胸部打了几拳、右膝盖处踢了一脚,与此同时,在值班室卫生间内上厕所的值班警察蒋某某以及在值班室隔壁生产库房对账的罪犯王某某听到动静后冲进值班室和警察刘某某、徐某某以及其他罪犯董某某、梁*、赵某某等人合力才将杨*制服。后杨*被禁闭十五天。2014年6月12日,汉江监狱委托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警察刘某某、徐某某进行了伤情鉴定,经鉴定:刘某某头部钝性外力致左枕顶部头皮挫伤引起左枕部头皮血肿属轻微伤;徐某某右膝钝性外力致右侧半月板前角撕裂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予以采信:

1、报案材料。证明汉江监狱一监区教导员李*向狱内侦查科报案的有关情况。

2、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6月11日汉*狱决定对罪犯杨*破坏监管秩序案立案侦查。

3、值班日志。证明汉江监狱总值班日志记载,杨*2014年5月31日殴打过二名值班警察。

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5月31日早上7时40分,他和警察蒋某某、徐某某值班,吃完早饭后罪犯开始生产。在值班室,蒋某某向他反映罪犯杨*情绪不对,说完蒋某某就去值班室内的卫生间,徐某某去车间值班,他就叫罪犯高某某把杨*叫到值班室谈话,过了几分钟,杨*突然没有打报告就冲进值班室,他就责令杨*打报告后再进来,杨*就朝他冲过来,边骂边挥拳朝他的头部、脸部、胸部连打数拳,他起身躲避,杨*仍追打他,徐某某赶到值班室用警棍制止杨*,杨*朝徐某某胸部猛打几拳,又朝其右腿关节猛踹几脚,这时罪犯王某某、赵某某、董某某等冲进值班室,共同抓住杨*的手和腿将其按倒带上手铐,他立即打电话向监狱总值班室报告了情况,过了五分钟,总值班室科长张某某、郭某某、曹某某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罪犯杨*禁闭。

5、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5月31日早上,他和刘某某、蒋某某组织罪犯吃过早饭后,他就在车间警察执勤岗监管罪犯劳动,大概在8点左右,他见杨*未打报告就进了警察办公室,他就从值班台往下走,刚走了两步,他透过办公室窗户看见杨*突然冲向刘某某,用拳头朝刘某某头部猛击数下,他赶紧喊:“你干什么?”随后他冲进办公室,看见刘某某一边用手挡一边朝工具柜方向退,杨*一直追着刘某某打,他立即上前制止,一边拉杨*,一边从武装带取警棍,这时杨*又向他拳打脚踢,在他的胸腹部打了几拳,又一脚踹到他的右膝盖处,警察蒋某某闻声从办公室内的厕所冲出来,罪犯王某某、赵某某、董某某、梁*甲也冲进办公室,共同将杨*按住,并带上手铐,此时,罪犯杨*还在不停骂刘某某和其他干部,还用脚乱踢乱踹。然后刘某某向总值班室打电话汇报情况,总值班警察张某某、郭某某、曹某某几分钟后赶到车间,后来杨*被禁闭了。

6、证人蒋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31日早上7时40分左右,罪犯进车间生产,值班警察徐某某去了车间值班台,他和刘某某进了值班室,他给刘某某反映早上罪犯杨*情绪不对,并扬言要在值班室闹事,说完他就进了值班室的洗手间,过了几分钟,他在洗手间听到外面有骂声和喊声,他赶紧出来后,见到杨*正在用脚踢徐某某,他立刻上前阻止,杨*又继续用拳*某某,朝*某某右膝盖猛踹一脚,徐某某当时疼痛难忍,杨*又趁机向徐的胸部打了几拳。这时闻声赶来的罪犯王某某、赵某某、董某某等和他们一起才将杨*按倒在地,给其带上手铐。然后刘某某向总值班室打电话报告情况。过了几分钟,值班科长张某某、郭某某、曹某某赶到现场,后杨*被禁闭。

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31日早上7点40分左右,他在生产车间库房(警察办公室旁)对账,大概8点左右,他听到隔壁警察办公室传来一句“你想干啥”,他跑到办公室后看到,警察徐某某被罪犯杨*攻击,杨*用拳头击打徐某某的胸部,用脚踢徐某某的腿,徐某某用警用装备制止杨*,他过去拽住杨*的胳膊,把杨*推到警用装备柜旁,杨*此时朝他腿上踢了一脚,又继续向徐某某身上扑,警察刘某某此时斜靠在椅子上,显得很痛苦,这时警察蒋某某从办公室的厕所冲出来,和徐某某还有他一起制止杨*,同时罪犯董某某、赵某某、梁*、胡某某、高某某、闫某某也先后赶到值班室,众人合力将杨*按住,蒋某某拿手铐将杨*铐住。杨*嘴里还是不停地骂刘某某,还起身准备往刘某某身上扑,但被制止了。之后,刘某某就给总值班室打电话报告情况,过了几分钟,总值班室科长张某某、郭某某、曹某某赶到现场,在询问杨*时,杨*又起身准备朝刘某某身上扑,杨*被制止后送禁闭室禁闭。

8、证人董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31日早上,他在车间中间过道跟前的工位上看见杨*在警察值班室内用拳头朝刘某某头上打,他赶紧向警察值班室跑,他进值班室后罪犯高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梁*等人也进来了,进到值班室后,他看到徐某某在拉杨*,杨*又用拳头打徐某某,他按着杨*脖子,罪犯王某某拉住杨*的手,杨*又朝徐某某的腿部踹了一脚,然后他们将杨*按倒在地,警察给杨*带上手铐,再后来监狱总值班科长曹某某也到值班室,杨*嘴里仍然在骂警察,还朝刘某某吐口水,还要往其身上扑,被警察制止后,杨*被送禁闭。

9、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31日早上,他吃过早饭后,在车间检查质量,过了一会,他听见干部值班室有人在喊,同时看见罪犯董某某朝值班室跑,他也跟着往值班室跑,他跑到值班室门口时,透过玻璃窗看见值班室里面,罪犯杨*正在用脚踢警察徐某某的腿,用拳头朝徐某某身上打,徐某某手里拿着警棍喊住手,他赶紧冲进值班室,见罪犯王某某、董某某、梁*甲正在捉住杨*的手,董某某捉住其脖子,把杨*往地上按,他也上前帮忙按住杨*的腿,最后杨*被按倒在地,被手铐铐住。这时杨*还在骂刘某某,刘某某就给总值班室打电话汇报情况,过了一会,总值班室曹科长和一个干部来了。之后杨*又爬起来朝刘某某身上扑,但被制止了。最后杨*被关禁闭。

10、证人闫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31日早上8点左右,他在监区生产线检查质量,忽然听见值班制传来喊骂声,他感觉出事了,就冲进办公室,看见罪犯杨*用拳头攻击警察刘某某脖子、胸、肩,警察徐某某和罪犯王某某、赵某某在制止杨*,期间杨*还攻击徐某某,用拳头击打徐某某的脸部下方、肩部,脚还在乱踢乱蹬,蒋某某从厕所冲出来,他就和罪犯董某某、梁*、胡某某协助蒋某某、徐某某制止杨*,杨*制服后,还在辱骂刘某某,紧跟着蒋某某给杨*带上手铐,然后他退出值班室。

11、证人王*甲证言。证明2014年5月31日早上,吃过早饭后,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他在工位听见警察办公室有动静,他就往办公室看,他看见罪犯杨*用拳头打刘某某头部,刘某某站起来从靠门的办公椅朝后躲,一直躲到工具柜附近,杨*一直追着刘某某打,这时,徐某某从车间警察值班台冲进办公室,制止杨*,但杨*还在动手,他没看清杨*打徐某某具体什么部位,这时蒋某某从办公室厕所冲出来一起制服杨*,罪犯董某某、赵某某、梁*、胡某某等也进来,人多了,就把杨*控制了。

12、证人梁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31日,他出工到生产车间,吃过早饭后半小时左右,他在A组理线岗位工作台上坐着,他猛然转头通过值班室玻璃窗看见罪犯杨*在警察值班室蹲着,突然起身朝刘某某头上和脸上打了几拳,然后徐某某进值班室,还有罪犯王某某、赵某某、梁*、董某某也跑到值班室,和警察一起把杨*制服。

13、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31日早上8点多,他在理线岗位上干活,听见值班室台上徐某某在喊,同时见徐某某在往值班室跑,他也赶忙往值班室跑,罪犯梁*、董某某也往值班室跑,他是第二个进值班室的,前边王某某已进值班室,他进值班室后见罪犯杨*和徐某某在对打,王某某在二人中间阻止,他便冲上去抓住杨*的右手,其他人抓住杨*的腿,杨*就被制服了,被按倒在地上,给他戴上了手铐,这时,杨*还在骂刘某某。他当时感觉左手拇指有点痛,就换了个手抓住杨*,蒋某某见他脸发青,就让贾干事带他去监狱医院看病。

14、证人梁*甲证言。证明2014年5月31日早上8时左右,他在生产车间巡查时,见罪犯高某某叫罪犯杨*到值班室,刘某某要找杨*谈话,杨*空手去了值班室。过了几分钟,他见徐某某从执勤台上下去往值班室跑,他也往值班室跑,进去后他看见杨*用拳头打徐某某上身,徐某某用手还击,杨*朝徐某某乱踢,踢到什么地方他没注意。后他和罪犯王某某、董某某、赵某某、警察蒋某某同时上前把杨*按倒在地,带上手铐。刘某某就给总值班室打电话报告情况,杨*还在骂刘某某,被他们按住了,后来总值班室张科长、郭科长、曹科长来了,杨*被关禁闭。

15、证人王*乙证言。证明2014年5月31日早上大概8点多的时候,他在工位上干活时听见值班室有喊声,他就往值班室里看,看到罪犯杨*用手抓住徐某某衣领,用拳头打徐某某肩膀、胸部,还用脚踢徐某某右膝盖,然后罪犯闫某某、董某某、梁*等罪犯进值班室将杨*制服,他就继续干活。

16、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31日早上出工到生产车间,吃过早饭后,监区副监区长刘某某让他把罪犯杨*叫到办公室,他就去叫杨*,杨*就一个人朝办公室走去,后来他和罪犯胡某某在车间中间过道说话时,透过办公室窗户看见罪犯杨*在打警察徐某某,因为当时距离较远,他没看到杨*打的徐某某什么部位,他立即和罪犯胡某某、闫某某跑向办公室跑,进去办公室后,他看见杨*已经带手铐坐在地上,嘴里还在骂刘某某。后来杨*就被送禁闭室禁闭了。

17、汉中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刘某某、徐某某被打后,就医情况及伤情。

18、汉中市*鉴定中心(陕)公汉台(技)鉴(伤)字(2014)83号、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刘某某头部钝性外力致左枕顶部头皮挫伤引起左枕部头皮血肿属轻微伤;徐某某右膝钝性外力致右侧半月板前角撕裂属轻伤二级。

1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汉江监狱一监区生产车间警察值班室内。

2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杨*指认现场的有关情况。

21、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的事实。

22、罪犯杨*入监登记表、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07)汉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汉中*民法院(2014)汉中刑执字第00162号刑事裁定书。证明杨*的刑期、入监时间及减刑的情况。

23、监狱服刑人员应该遵守、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证明罪犯进入警察办公室,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24、对罪犯杨*身份情况说明。证明罪犯杨*无身份证的情况。

25、被告人杨*供述。证明2014年5月31日早上,警察刘某某、蒋某某、徐某某带队出工,7时40分许,罪犯高某某给他说队长刘某某让他到办公室去,他就一个人起身到办公室,他打了报告后进门,但是门是开着的,没人吭声,他就进去了,进去后他看见刘某某一人在办公桌前坐着,刘某某就说滚出去打报告,他说打了报告,然后刘某某就骂了他一句,叫他滚出去,还打了他一耳光,踢了他一脚,他就扑上去朝刘某某头部用手掌打了三、四下,刘某某朝办公室厕所方向躲了一下,这时,警察徐某某从车间外冲进办公室,蒋某某也进到办公室,徐某某、蒋某某用警棍制止他,他被打倒在地,警察就用手铐把他铐住,他气不过又朝刘某某扑过去,被蒋某某制止了,后老警察李某某来接班,就把他送禁闭室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在被监狱机关监管期间,不服从管理、殴打监管人员,并致监管人员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监管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辩解,是警察刘某某打了他一耳光、踢了他一脚后,他才扇了刘某某三、四巴掌,后警察徐某某、蒋某某相继赶来,并与刘某某一起用警棍打他,后来赶来的罪犯王某某、董某某、梁*等人也殴打他,他用脚乱踢,才踢到了徐某某的腿部的辩解理由,只有被告人杨*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对杨*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被告人杨*有一定认罪态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已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2014)汉中刑执字第00162号刑事裁定书中确认,本案中不再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超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与被告人杨*超犯抢劫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二年十一个月零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总和刑期五年二个月零十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汉台刑初第00163号
  •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男,1972年9月11日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1995年因犯抢劫罪、流氓罪、妨碍公务罪被汉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6年6月刑满释放。2007年8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汉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2014年2月17日,经汉中*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13日。2014年5月31日因破坏监管秩序被禁闭15天。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波

  • 人民陪审员陶仕平

  • 人民陪审员李海平

  • 书记员杨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