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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李*甲犯故意伤害罪、李*乙、李*丙犯窝藏、包庇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王*、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杨*、被告人李*乙、被告人李*丙及其辩护人谭*、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李*、李*、李*兄弟四人因被害人李*丁家挖石头影响该家风水,与李*丁家产生纠纷,该四人事先商定将李*丁家推起来的土堆推平,李*称如遇李*丁方阻止,就和对方打架。2014年3月24日9时左右,在灵寿县某派出所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被告人李*趁人不备持刀将被害人李*丁捅伤,被告人李*、李*阻拦某派出所工作人员追捕李*,致使李*逃跑,被害人李*丁经灵*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丁系被他人以单面刃锐器刺断左腋动脉致大失血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被告人李*、李*、李*、李*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认为被告人李*、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李*的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属实,辩称,3月24日我们去给李*丁挖石头的地方平土了,平土后就不再挖了。后来看见李*丁了,我就说让他走吧,我走到离李*丁3、4米远的地方,他拿石头磕我,我就往李*丁跟前走,他两手一动我拿着刀往高一杵不知道扎到他哪了,当时我就往北走,碰见派出所的人把我的刀要了,我感觉害怕就去了西边的村里,后来我又返到某村那吃了点饭,快黑的时候我二哥找见我说事大了,让我投案自首吧,后来我们直接就去自首。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与被害人两家素来关系不错,平时大事小情互相还有走动,之间没有根本的矛盾过节,更无任何深仇大恨,所以被告人从来没有过要伤害被害人的想法。只是案发时由于双方情绪激动,发生肢体冲突一时失手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本案事发突然,属于因为普通的民间纠纷引起的偶发事件,被告人的主观与使用残忍手段故意伤害等其他暴力犯罪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2、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应全部由被告人来承担责任。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因大失血死亡。案发时派出所干警在现场,但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首先是在发现被害人受伤害后,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其次是没有能及时开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如果让被告人李*对这一加重的犯罪结果来承担全部责任,明显有失公平。3、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双方因为挖石头而产生纠纷,被告人一方开始也是想通过协商解决,可是被害人在尚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意孤行再次开始动工,本身已经有所不妥,还在双方争执时首先用土块对被告人进行打击,才导致被告人一时激动,用刀扎伤被害人。4、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当日,被告人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后,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相关的案件事实。5、被告人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已经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甲在案件中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李*甲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也就是说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不是被告人李*甲所致。2、本案因邻里纠纷矛盾引发,且案发后被告人李*甲兄弟等人积极抢救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起诉书业已查明本案因邻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发生了案件。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李*甲等人主观上是想与被害人协商解决争执事宜。在尚未协商成的情况下,案发当日李*甲还告知弟弟不要拿“家伙”,以避免冲突、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可见被告人李*甲主观上并不追求、不希望伤害结果的发生或出现,主观恶性较小。另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李*甲与弟弟李*乙、李*丙等人赶紧给被害人采取止血措施,并护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望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从宽处罚。3、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协议。案发后,被告人李*甲等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为降低社会危害,被告人李*甲等人在家庭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四处筹借资金,主动向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现双方就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望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从宽处理。4、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穷尽一切办法弥补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并真诚赔礼道歉,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民事等一切责任,并建议司法机关对四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5、被告人李*甲系初犯,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李*甲平时表现较好,以前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此次犯罪确属初犯。6、被告人李*甲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到案后认识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供述了案件的事实和过程,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被告人认罪伏法、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望法庭依法从轻、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辩称,1、李*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从轻处罚。首先,主观上李*并不存在恶意阻碍公安机关追李*的行为,对李*的伤人经过并不知情,当看到李*逃跑后,看到李*丁倒地还不知道其受伤,直至看到李*丁身上有血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急忙让派出所人员救人,而不是故意阻拦派出所人员追李*。案发时是李*第一个发现李*丁伤情严重,并要求公安救人,并且对李*丁进行了积极救助,其次,李*在客观行为上,当天接到李*的电话时仍然没有劝他逃跑,也没有为李*提供食宿和钱物,帮助李*进一步逃匿,李*在暂时逃离现场后没有在逃匿期间又犯下严重罪行,连一般的违法行为都没有实施过,没有再次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李*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2、被告人李*本分朴实善良,平时循规守法,认罪态度好,多次请人与被害人协商,有悔罪表现,对其兄弟错误行为造成的严重事情发生后非常后悔,也已经积极的对被害人给予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系初犯,已真诚悔过,按窝藏罪从轻处罚被告人李*。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在自家地里挖石头,被告人李*、李*、李*、李*兄弟四人以影响坟地风水为由,与李*家产生纠纷。该兄弟四人事先商定将李*家堆起来的土**,李*称如遇李*方阻止,就和对方打架。2014年3月24日9时左右,灵寿县某派出所工作人员现场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被告人李*趁人不备持刀将被害人李*捅伤,被告人李*、李*阻拦派出所工作人员追捕李*,致使李*逃跑,被害人李*经灵*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系被他人以单面刃锐器刺断左腋动脉致大失血死亡。

另查,2014年3月24日20时,被告人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4月17日,四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家属李*、吴*、郎某某、李*、李*庚五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书,四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350000元,被害人家属不再追究四被告人民事、刑事等一切责任,被害人家属建议司法机关对李*甲、李*乙、李*、李*丙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供述主要内容:被告人李*家的坟地位于村西岭上,与同村李*丁家的地相邻。李*丁想开采自家地里的石头,李*兄弟害怕影响自家坟地的风水,双方多次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3月23日中午,李*四兄弟经商量决定第二天去地里将李*丁挖的地给平了。3月24日上午,李*兄弟四人分别到了地里,老四李*丙开着推土机,准备平地。还没开始平的时候,派出所的人到了地里,接着李*丁也到了,站在自家地的南边。李*从腋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冲李*丁跑过去并说让李*丁滚。李*丁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在李*的身上,李*用杀猪刀扎了李*丁一刀,血从左胳膊的衣袖流到了手背上。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将李*的刀夺了过去,后李*感觉事情不好就往北跑了。逃跑过程中两次借路人的电话给李*丙打电话找自己的手机。因为害怕没有回家就到某村的一个饭店吃了点饭,后在地里瞎走,最后在地里睡着了。天快黑的时候,见到了李*乙,李*乙告诉他李*丁死了。后李*就和李*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李*拿的是单刃剔骨刀,刀身长15公分左右,宽约2-3公分,刀把是木的,大概十公分左右。说不上具体扎到什么部位,应该是扎到了左边。别人没有和李*丁有肢体上的接触。李*兄弟四人商量的时候,李*甲说要是打起来,谁也别动,他孩子都结婚了,没什么牵挂了,他上。后来吵起来,李*拿刀子向李*丁跑的时候,李*甲、李*乙和李*丙都在土堆南边站着,扎了李*丁后李*甲责怪李*不该拿刀。后李*将车钥匙给了李*丙说:“我扎人了,你把我车开回家,我跑啊”,记不清别人在干什么。李*在第四次供述时事发前两天的一天早晨6点多钟,李*、李*甲和李*丙在自家地里坟地边上商量的和李*丁*的事。李*供述称刀是在他小货车里放着,其拿刀就是想吓唬吓唬李*丁,将李*丁撵走。李*丁走了,钩机就不再挖地里的石头了。

2、被告人李*甲供述主要内容。李*丁和李*辛家的地在李*甲家坟地的西面,两家打算在自家地里挖石头。李*甲兄弟听说后,害怕他们挖石头会影响自家坟地的风水,都不愿意让他们挖。后李*甲兄弟四人找李*丁和李*辛说过这件事,因为赔偿的数额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甲兄弟四人害怕李*丁、李*辛偷偷挖石头,便轮流在地里看着。看了几天,觉得就这样耗着不是事,兄弟四人便商量将李*丁和李*辛挖的土再填回去,他们着急了,赔偿的数额也能降下来。李*甲跟三个兄弟说去之前谁也别拿东西,要是打起来,李*甲往上冲,别人谁也不让动,他往死了弄对方。2014年3月24日上午8点左右,李*甲骑着摩托车到地里的时候,李*乙和李*已经在地里了,过了一会儿李*丙开着一辆推土机也到了地里。当时李*丁和李*辛找的钩机司机也在。准备填土的时候,推土机出了毛病。这时候派出所的三名工作人员到了现场,李*甲跟民警说话的时候,李*丙朝李*丁骂了几句,李*丁在土堆南侧30米的地方站着没有说话。李*甲又朝李*丁骂了几句,这时候李*朝李*丁走过去,接着两人就厮打在一起。李*丁“哎呦,哎呦”喊了几声,有几个人就开始拉架。看见李*丁站的地方有一滩血。李*告诉李*甲其用刀捅了李*丁胳膊一下。民警将李*拉到一边并将其手里的刀夺了过去,李*甲喊“继续打”,派出所民警将李*甲和李*丙拦住了。这时候李*往北跑了,派出所的民警追了一段没有追上。李*甲等人看李*丁血流的多,就开始帮他止血,后将李*丁送到了医院。李*甲和李*壬跟着到了医院。李*拿刀具体捅到李*丁什么位置不知道。李*拿的是一把木制手柄的杀猪刀,李*跟李*丁打的时候,李*甲手里拿着土块正在朝他们的方向走,李*丙和李*乙在李*甲的身后也朝南走,不知道他们手里是否拿东西。询问时李*甲称前一天是兄弟四人一起商量的,3月25日又称前一天跟李*、李*丙商量的,后来又将三人商量的内容跟李*乙说了,前三次讯问李*甲称记不清当时是否阻拦民警了,第四次供述中称派出所的人看见李*往北走,就跟着往北追,李*甲、李*乙、李*丙就和派出所的人闹腾起来。李*甲拿土块要打李*丁,被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拽住了,后其就不闹腾了。没看到李*乙和李*丙怎么和派出所的人闹腾的。当时就是想拳头巴掌打一架,当时想着就是扎到胳膊,应该没多大的事,感觉李*丁是装的。后来才知道李*丁经抢救无效死亡。

3、被告人李*乙供述主要内容。与被告人李*甲供述的打架过程基本一致。3月24日李*乙去地里的时候,碰到李*甲,李*甲告诉李*乙打起来,谁也别拿东西,他拿东西跟对方打。看见李*和李*丁在土堆南面的地方打斗,李*乙还没走过去,两人已经不打了,李*右手拿着一把带血的尖刀,被派出所的人夺过去了。李*往北走的时候,派出所的人想追他,李*乙和李*丙拦住了派出所的人,没有让他们去追李*,李*离开了现场,后来不知道谁说了句“打他”,当时不知道谁说的,要打谁,听见后我和李*丙就往南走,我们没走几步被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拦下了。几个人对李*丁采取了止血措施就将其送到了医院。李*甲跟着去了医院,李*乙骑摩托车、李*丙开着推土机、李*癸开着李*的汽车回到了村里。听说李*丁不行了后就找到李*跟他一起到公安局自首了。

4、被告人李*丙供述主要内容。打架的过程与李*甲、李*乙的供述一致。李*丙手里拿着链轨轴从推土机上下来,准备修车,被派出所的人拦住了。后来拿着土坷垃扔李*丁是认为他在装傻。没看见李*丁被扎,估计是李*扎的,包扎的时候发现李*丁左胳膊大量出血。大哥李*甲说过推土时李*丁他们肯定不同意,到时候打架谁也别带家伙,要是打架的话他先上。派出所的人追李*的时候,李*丙拿着土坷垃要扔李*丁,派出所的人把他拉住了,记不清李*甲、李*乙在干什么。李*逃跑过程中,李*丙正在和派出所民警推搡。

5、证人范某某证言。范某某系派出所民警。2014年3月24日8时29分,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得知某村有人打架,范某某带着巡防队员何某某、康某某迅速出警。8点36分,报警人刘*称,其和李*丁的地挨着,两人想挖地里的石头,邻着他们地的李*兄弟不让他们挖。范某某等到现场时,有一辆推土机正在平地,民警向李*了解了情况,李*丙从推土机上拿起一根一尺多长的铁棍扬言要打李*丁,民警开始阻拦。李*趁民警不注意,扎了李*丁一刀。范某某夺过了李*的刀子并叫两名巡警看着李*,后李*突然逃跑,两名巡防队员追李*的时候遭到三个兄弟的阻拦。情况稳定后,将李*丁送到医院抢救。李*拿的是一把长约30多公分剔肉用的刀。只有李*一人扎伤了李*丁,其他人没有到李*丁的身旁。

6、证人何某某证言。何某某在某派出所工作,证实出警经过同范某某一致。李*向北逃跑,何某某和康某某在后边追,李*兄弟中有两个人用语言威胁民警说:再追李*就砸民警,并将民警拦住。李*丙说:让他们去追吧,咱们去打他去,打死他去。何某某和康某某继续追,他们用手推民警,将康某某推倒在地上。李*用刀捅在李*丁肩膀靠下的位置。看见李*手中拿着刀子从李*丁的身上拔出,刀子上有血。

7、证*某某证言。康某某系某派出所协警,康某某所证实内容与何某某一致。没看见是谁扎的李某丁,只看见李*拿着把刀。别人没有打李*某某的膝盖擦伤了,别人没事。除了拿刀扎人的被告人李*,剩下他们兄弟三人都拦民警了。

8、证人李*A证言。李*丁和李*A两家的地挨着李*兄弟家的坟地。两人想挖地里的石头,李*兄弟四人不同意,经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3月24日早晨,李*丁给李*A打电话说已经报警了,让李*A跟他到地里看看,到李*丁家门口时派出所的人也到了,跟派出所的民警说了说。后来,李*丁坐着派出所的警车去了地里,李*A打算过去时,被家里人劝回家了。打架的事是听家里人说的。

9、证人李*癸证言。李*癸到地里时看见李*丁在地上躺着,左胳膊绑起来了,后跟大家一起将李*丁抬到警车上拉走了。李*丙将李*的车钥匙给了李*癸,李*癸将李*的车开回去了,后来听说是因为李*丁在他家地里挖石头了,李*甲嫌对他家坟地的风水不好,开着推土机打算将李*丁挖出来的土填上,于是发生了矛盾,没看见怎么打起来的。当时李*甲家兄弟四个,派出所三个人,挖石头的几个人,还有李*B在场。

10、证人李*B证言与李*癸证实内容一致。2014年3月24日李*A给李*B打电话说因为挖石头的事和李*家闹矛盾了,让李*B去地里看看。李*B和李*癸到地里的时候已经不打了,李*丁在地上躺着,在现场没看见李*。

11、证人吴*证言。2014年3月24日,吴*和吴*到承包的李*辛家地里挖石头,后来因为地里坟地风水的事,有两拨人闹起矛盾来,派出所的人也来了。吴*看要打架就躲到了一边,听见“啊”的一声,看见那个地主躺倒在地上,后被警车拉走了。不知道那个地主叫什么,只知道这块地是他和李*A的。没注意那个人怎么受的伤。

12、证人吴*证言。吴*和儿子吴*开钩机给人干活。2014年3月24日上午,吴*和吴*在某村西岭上干活时,有人打架了,不知道为什么,也不认识双方的人,没看到伤者怎么被扎伤的。

13、证人李*C的证言。2014年3月24日上午,李*C在地里挖石头,看见有警车去李*丁家地里了,就过去看看怎么回事,派出所的人到地里后,跟李*甲兄弟四人说话,这时李*丁也过来了,李*丙冲着李*丁喊:滚里走。这时李*就冲李*丁跑出去,边跑边从腋下拿出一把刀,他冲着李*丁扎了一刀,具体扎到哪儿没看清。李*丁喊了一声就跳到了他家地里,李*拿着刀往北走,后来派出所民警把李*手里的刀夺了。李*跑的过程中,李*甲、李*乙、李*丙拉着派出所的人不让追李*。后来有人喊先救人吧,派出所的人把李*丁抬上车去了医院,李*C又接着干活去了。李*丙拿着土块要去打李*丁,被派出所人拦住了。李*拿刀扎到李*丁身体的左边,没注意具体扎到哪儿了。

14、证人赵某某证言。赵某某在灵*医院急诊室工作。2014年3月24日赵某某值班,当天9点左右,接到120电话,赵某某跟随120到某村时,遇到公安局的警车,初步判断伤者已经死亡。经抢救没有效果,受伤位置在左腋窝处,初步判断扎到血管,失血过多。

15、证*某某证言。民事赔偿调解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16、物证。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杀猪刀一把,被告人李*使用的作案工具。

17、书证。(1)死亡证明信:证明被害人李*已经死亡。(2)赔偿调解书:被告人李*、李*、李*、李*四人共赔偿被害人李*家属共计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万元),李*的近亲属放弃对四名被告人刑事、民事责任追究,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建议司法机关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李*、李*、李*、李*的前科证明情况:四名被告人无前科记录。(4)被告人李*病情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材料和在押人员病情通知书:证明李*患有高血压病。(5)被告人李*到案经过:证明李*于2014年3月24日到灵寿县公安局投案。(6)灵寿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2014年3月24日8时20分许该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说某村有人报警,该所民警出警到现场了解情况过程中推土机司机拿铁棍扬言要打李*,出警人员上前制止,李*趁人不备用刀将李*扎伤,民警将刀夺下。李*向北跑,出警人员往北追时,李*方两人威胁并把出警人员暴力拦了下来,李*向北逃跑了,后民警将伤者李*送往医院。(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18、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50张:李某丁系被他人以单面刃锐器刺断左腋动脉致大失血死亡。

19、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2张及照片14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何某某辨认笔录:2014年3月25日经辨认人何某某对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3组,每组12张进行了辨认后指出第一组12号照片上的人,第二组上3号照片上的人,第三组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阻拦其追李*的人。(3)康某某辨认笔录:2014年3月25日经辨认人康某某对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3组,每组12张进行了辨认后指出第一组2号照片上的人,第二组上11号照片上的人,第三组10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阻拦其追李*的人。(4)李*辨认现场笔录:2014年3月25日李*指认他在某村西岭李*家地里持刀扎伤李*。(5)李*辨认笔录:经李*辨认5号照片上的刀就是2014年3月24日上午扎伤被害人李*的刀具。

20、视听资料、某村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

21、灵寿县急救站院前急诊病案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因采石引发矛盾纠纷,持刀将被害人扎伤,导致被害人大失血死亡;案发前,被告人李*甲在兄弟四人商量时称:如遇阻止就和对方打架。被告人李*甲的言语对此事故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被告人李*、李*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乙、李*丙明知被告人李*已犯罪,却阻拦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其追捕,帮助被告人李*逃匿,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时,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甲在故意伤害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四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四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0000万元,被害人家属自愿放弃对四被告人刑事、民事等一切责任的追究,并建议司法机关对四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被告人李*、李*甲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酌情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李*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灵刑一初字第00100号
  •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 辩护人王*,河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李*甲,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6日被灵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杨*,河北汪*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李*乙,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谭*、刘*,河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合文

  • 代审判员李增福

  • 陪审员康新贞

  • 书记员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