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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洪检刑诉(2014)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犯窝藏、包庇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熊*接到熊*(另案处理)打来的电话,称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让被告人熊*到现场“顶包”。后被告人来到武汉*书城路金*小区前交通事故现场,搏发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称自己撞了人,并在接受警察调查时谎称自己驾驶车牌号为A56X78小轿车将被害人周某某撞伤。经查,被害人周某某经120抢救无效后当场死亡。

被告人熊*于2014年1月24日被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其“顶包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相关书证;证人熊*、熊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熊*的供述与辩解;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冒充罪犯向司法机关投案,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该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甲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洪山刑初字第00631号
  •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熊*,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付俊宝

  • 书记员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