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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窝藏、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鹏犯窝藏、包庇罪一案,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并提讯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7月2日1时50分,被告人刘*鹏与一名男子搭乘由梅*(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中型厢式货车,由惠州往广州方向行驶,当行至G324线博罗县龙华镇某厂路口路段时,该车与被害人兰*庆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兰*庆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鹏受梅*指使冒认是其驾驶中型厢式货车发生该事故,意图使梅*逃避法律制裁。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中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兰*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调查取证后,以交通肇事罪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在G324线884KM+800M处(博罗*某厂路口),中型厢式货车左前轮外侧与受害人的自行车后轮相接触。公安机关绘了现场图,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固定;

3、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死亡证明书,证实兰*庆于2013年8月13日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

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中型厢式货车碰撞时的瞬时行驶速度为66千米/小时;事故前,中型厢式货制动系、转向系、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技术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第B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刘*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行经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对事故的发生有主要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兰某庆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对事故的发生有次要过错,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6、行政措施强制凭证,证实肇事车辆中型厢式货被依法扣留;

7、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7月2日1时50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博罗县龙华镇某厂路口路段与兰*庆骑自行车横过公路发生碰撞,造成兰*庆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承认其驾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后经交警多次传唤不到案,于同年10月22日被传唤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时被抓获。

8、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兰*庆是博罗县龙华镇某厂的员工。于案发当晚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博*民医院住院治疗;

(2)证人卢某伟的证言,证其在惠州市江北农易批发市场做工。梅*是其老乡,有一辆大货车。2013年6月7日月份,其几乎天天看见梅*驾驶大货车到该市场拉菜、拉玉米。在跑长途出外时,自己驾车,也请其他人驾车,长途一般一天驾车的工资为200元;

(3)证人王*的证言,证实货车是其河南老乡梅*的。2013年7月,梅*驾驶该货车在博罗县龙华镇发生交通事故,碰撞了自行车,当时伤者伤情严重,但梅*说自己没有驾驶证,车的保险报不了,要随车的另一朋友刘*鹏顶交通肇事行为。刘*鹏当时是同意了,但他要其作证,要鹏梅必须赔偿他重考驾驶的费用。双方也签订有协议,其在合同上签了见证人。后来由于梅*不愿赔偿并逃跑了,而刘*鹏也想逃跑,其告诉他不要逃跑,要到公安机关自首。刘*鹏在其劝说下于2013年10月到交警部门自首。刘*鹏租住的出租屋已被房东清理过,未能找到该协议;

9、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刘*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认,其于2013年7月2日1时50分左右,驾驶中型厢式货车从惠州往广州方向行驶去韶关英德市拉冬瓜,行至博罗县龙华镇柳村某厂路口路段,发现一个骑自行车的骑着自行车从其行驶的方向的左边穿过右边,其就刹车,向右打方向,但还是躲避不及,骑自行车的人在双横实线处,被其车前轮碰撞倒地,骑自行车的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其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交警到现场后,其将驾驶证提交给交警,并向交警口述了交通事故经过。梅*因为没有运输从业资格证,于是雇请其开车去英德,来回一趟200元;

(2)被告人刘*在一审庭审时供述,2013年7月1日晚上10时许,梅*到其家中说他无大货车上岗证,让其一起去英德拉菜,其同意了。次日0时30分许,其与梅*、一个菜货主派来的工人,由梅*驾驶车辆从惠州出发,走到案发地点时,与一个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男子发生碰撞。事故后梅*把其叫醒。其下车后看见车辆右边撞到护栏,伤者在车辆的右后轮的路边,估计梅*在叫醒其之前已经下车把伤者拖到路边。当时梅*说要跑,其说不要跑,要报警,后其就用手机打电话报警及叫救护车。发生事故后,梅*说他没有驾驶证,怕报不了保险,先用其的驾驶证先顶一下办手续,其同意。交警到现场后,其将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卡交给交警。第二天,其与梅*一起到交警接受问话,其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交通事故的经过是梅*在当日早上8时左右在人民医院告诉其的。到了8月份,梅*约了王*到其的住处,由王*作证,其与梅*签了一份协议,内容大致是只用其驾驶证办下手续,其他一切后果与其无关。该保证书由其保管,放在出租屋。其十多岁因生病发生高烧,导致以后一直都是光头的。

被告人刘*鹏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组进行辨认后,指认出照片组中的8号(梅*)就是在2013年7月2日在博罗县龙华镇某厂路口驾驶货车与一自行车发生碰撞的肇事司机;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鹏于1974年8月17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鹏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虚假证明为其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鹏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刘*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轻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刘*鹏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有一审开庭时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鹏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虚假证明为其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罪事实定罪准确,对上诉人量刑时已考虑到相关法定情节,二审期间上诉人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故对上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惠中法刑一终字第213号
  • 法院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抓获,于当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1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则丰

  • 审判员游小勇

  • 代理审判员李浩浩

  • 书记员魏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