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淮安市原楚*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楚刑初字第0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江*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周*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并处罚金三万元未履行,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周*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原楚州区)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道清
审判员姜玲
代理审判员贾黛舒
书记员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