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覃*初字第1154号蒙**诉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蒙**与被告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担任记录。原告蒙**、被告黄**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蒙*云诉称,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2013年因双方感情破裂经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婚生儿子黄*甲、女儿黄*乙由被告黄**抚养,被告自己承担抚养费,如果原告有钱可以寄抚养费给小孩,被告保证所寄的抚养费都要用在抚养小孩,不能另作他用;原告有随时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不能阻碍原告探视小孩,并且应配合原告探视小孩,提供便利,否则,原告有权主张变更小孩的抚养权。调解书生效后,原告上门探望小孩时,遭到被告及其家人阻挡,不允许原告会见小孩,一年多时间,原告除偷偷在小孩学校见过小孩一次外,再也没能见过小孩,而且原告给小孩寄去的钱和物品,最后也没有落在小孩身上。被告不遵守调解协议,恶意扼杀母子感情的违约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子女黄*甲、黄*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原告所说其去探望孩子被被告及其家人挡在外面一事不是事实。离婚当日,原告征求过被告意见能否去探望孩子,被告也同意原告随时都可以去探望孩子,于是当天原告便到东**合小学看了两个孩子。平时,原告打电话给两个孩子,被告都叫孩子接听电话,有时被告在外做工,原告打电话来,被告收工回到家里还特意回电话给原告本人让其同孩子通话。被告不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蒙**与被告黄**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25日生育儿子黄*甲,2005年12月15日生育女儿黄*乙。2013年4月25日,双方经本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婚生儿子黄*甲、女儿黄*乙由被告黄**抚养,被告自己承担抚养费,如果原告有钱可以寄抚养费给小孩,被告保证所寄的抚养费都要用在抚养小孩,不能另作他用;原告有随时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不能阻碍原告探视小孩,并且应配合原告探视小孩,提供便利,否则,原告有权主张变更小孩的抚养权。本院当日作出(2013)覃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一直在广东打工租房居住生活。离婚后,原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给孩子,只是打过200元钱到被告卡上给女儿过生日。原告曾去看望过孩子两次,一次是离婚当日,原告到孩子就读的东龙镇义合小学看望孩子,一次是2013年6月份,原告到被告家中探望孩子,当时被告不在家。2014年9月25日,法院询问了原、被告儿子黄*甲,其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所认可的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即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也不能随意更改。但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所达成的生效协议,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或不宜继续抚养子女,另一方抚养条件好而又要求抚养;或者子女与共同生活的一方感情恶化或受其虐待、遗弃,不愿意与之继续共同生活,而愿随另一方生活,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归属进行变更。本案中,原、被告已于2013年4月25日达成了人民法院认可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及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调解协议,双方应按协议认真执行。同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既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及其家人违反调解协议阻碍其看望小孩,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已无抚养子女的能力和子女与被告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等确需变更抚养关系的事实存在,且原告长期在广东打工租房居住生活,不利于照顾子女,两个婚生子女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其儿子黄**本人也表示愿随被告一起生活,从尊重子女意见及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考虑,其婚生子女黄**、黄*乙由被告抚养为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5条、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蒙**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汇款至户名为:贵港**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51010120018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覃民初字第1154号
  •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蒙**,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

  • 被告黄**,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伟翠

  • 书记员韦小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