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卢某某,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何某某,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睿
书记员王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