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梁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华,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任娓聪
书记员赵一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