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梁某某与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剑阁民初字第1082号
  •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梁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 委托代理人王华,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任娓聪

  • 书记员赵一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