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罗某某与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苍溪民初字第948号
  •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

  • 委托代理人马某,苍溪县五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原告吴*,女,生于1988年12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跃

  • 书记员山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