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某某与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射洪民初字第347号
  •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12月9日,汉族。

  • 委托代理人曾德高,系射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邓*,女,生于1988年9月3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胡怀勇

  • 书记员杨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