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12月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德高,系射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女,生于1988年9月3日,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怀勇
书记员杨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