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甲诉被告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女,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
被告张*,男,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曾浪花
书记员任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