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廖*,女,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
被告刘*,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友良
书记员肖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