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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内东民初字第1764号
  •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廖*,女,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

  • 被告刘*,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友良

  • 书记员肖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