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原告肖*与被告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肖*,女,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
被告何*,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皓
书记员肖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