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范某某。
被告李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达科
书记员古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