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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威民初字第1761号
  •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范某某。

  • 被告李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达科

  • 书记员古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