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
被告袁*,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吉云
书记员顾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