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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威民初字第1723号
  •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

  • 被告袁*,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吉云

  • 书记员顾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