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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内东民初字第1712号
  •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程*,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

  • 被告隆丽平,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务农,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盖

  • 书记员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