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程*,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隆丽平,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务农,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盖
书记员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