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
被告朱*,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道飞
书记员谢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