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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袁*,被告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于2005年上半年与被告宋*相识,同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月6日非婚生育一女林*甲,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导致分手。非婚生女林*甲出生后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现原告认为自己各方面条件均比被告优越,故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决非婚生女林*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被告宋*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宋*的非婚生女林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随原告林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林某某自行承担。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威民初字第748号
  •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某某。

  • 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袁平,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蒋玉梅

  • 书记员魏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