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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诉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聂某某下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7月6日前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但逾期后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应当预缴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缴诉讼费,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居民初字第1065号
  •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聂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9日,务农。

  • 被告唐*,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1日,务农。

  •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文

  • 书记员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