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聂某某下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7月6日前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但逾期后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应当预缴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缴诉讼费,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聂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9日,务农。
被告唐*,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1日,务农。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文
书记员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