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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5)隆**初字第136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隆昌民初字第1362号
  •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梁*,女,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

  • 被告李*,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安岳县人,居民。

  • 委托代理人李映辉,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谢道飞

  • 书记员谢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