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梁*,女,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
被告李*,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安岳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映辉,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道飞
书记员谢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