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唐溢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邹某某。
原告:李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溢若
书记员张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