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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唐溢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宜宾民初字第1751号
  •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邹某某。

  • 原告:李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唐溢若

  • 书记员张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