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其子袁*尚未满十周岁意见得不到考虑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
被告:袁*。
审判人员
审判员尹洪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