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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其子袁*尚未满十周岁意见得不到考虑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宜宾民初字第1392号
  •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

  • 被告: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尹洪

  •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