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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宜宾民初字第402号
  •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委托代理人:陈海波,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蒋佳礼,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周*。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朱汉武

  • 书记员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