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陈海波,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佳礼,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朱汉武
书记员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