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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金*、叶*、曹**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金*、叶*、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6月23日左右至7月7日,被告人朱*、金*约定以六四分成,结伙在温岭市箬横镇白峰山的湾张庙附近、白虎庙附近、湾张村前楼81号等地开设“三明”形式的赌场,并雇佣胡**(另案处理)负责抽头,安排被告人叶*、曹*负责望风,聚集许*、卿**、陈*等人参与赌博。该赌场共开设十五天,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35000元。其中叶*、曹*各望风七天,均非法获利1050元人民币。

2015年7月9日、7月10日、7月16日,温岭市公安局箬横镇派出所民警分别在该镇蓝天宾馆门口、田东村西头93号门口、花城网吧门口抓获被告人金*、叶*、曹*。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朱*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箬横镇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朱*、金*、叶*、曹*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金*、叶*、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胡**的供述,证人许*、张*、陈*、卿**、陆*、王*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自首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金*、叶*、曹*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有前科、劣迹;被告人金*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金*、叶*、曹*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金*、叶*、曹*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金*、叶*、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曹**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朱*犯罪所得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金*犯罪所得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曹*犯罪所得人民币1050元,被告人叶*犯罪所得人民币1050元,均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台温刑初字第1809号
  •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朱*,农民。2006年3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07年2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月18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5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 被告人金*,农民。2009年5月7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转取保候审。

  • 被告人曹*,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转取保候审。

  • 被告人叶*,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转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军卫

  • 代书记员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