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初至同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叶*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保塔南路333号一楼前间开设“小庄”、“十三道”、“牛牛”等形式的赌场,并纠集陈*、李*甲、蒋*、吴*等人参赌,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6700元。
2015年4月15日20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保塔南路333号棋牌室抓获被告人叶*。被告人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李*甲、蒋*、吴*、洪*、陆*、李*乙、庄*、江*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审讯录像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人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叶*的犯罪所得人民币67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转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晞
代书记员仇仁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