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蒋*雇佣王*、张**、吕*等人,在本县环西南路72号铭豪风尚酒店地下室开设游戏厅,内设游戏机8台,共50个位置(其中部分位置已损坏),供人赌博并从中赢利。经鉴定,该8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另查明:1、2014年8月5日,被告人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公安机关保全了游戏机8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在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王*、张**、吕*、陈*、黄*、张**、张**、周*等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租赁合同,被告人蒋*病历,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及前科判决书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保全的作案工具游戏机8台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保全的作案工具游戏机8台依法予以没收,由保全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农民。2001年11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8月6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海松
人民陪审员张定余
人民陪审员朱利明
代理书记员王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