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003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3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男,1977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9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陵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建平
审判员吴金华
审判员梁莹
书记员花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