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刘某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003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3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芜中刑终字第00203号
  • 法院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男,1977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9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陵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建平

  • 审判员吴金华

  • 审判员梁莹

  • 书记员花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