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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淮南**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田刑初字第0031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刑初字第003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淮刑终字第00156号
  • 法院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于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2004年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淮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12月21日主动向淮南市公安局园南派出所投案,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没有逮捕必要对其不予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4年1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6月6日由淮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4年6月16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可

  • 审判员李景田

  • 审判员王艳

  • 书记员张晓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