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陶*、王**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王**、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王**、严*及被告人陶*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陶*于2014年3月份从含城居民汤*处租赁含山县环峰镇攀桂社区小东门巷7-6房屋。2014年5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陶*、王**、严*在该房屋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以“二八杠”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陶*、王**、严*所开设的赌场每天一场或两场赌博,每场参赌人员约10人至20人不等,每人每次下注数十元至千元以上不等。被告人陶*、王**、严*从中抽头渔利累计净得50000元,其中陶*、王**各净得20000元,严*净得10000元。

被告人王*甲于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严*于2015年2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时*、汪*、韩*、程*、周*、刘*、王*乙、汤*等人证言;3.被告人陶*、王*甲、严*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被告人陶*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明显;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3、被告人有,并有并发症;4、被告人全部退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陶*、王**、严*,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另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分别退出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0000元整。以上事实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时*、汪*、韩*、程*、周*、刘*、王*乙、汤*等人证言;3.被告人陶*、王**、严*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王**、严*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用具,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净得5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3、4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2与事实和法律不相符,故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从罚;被告人陶*归案后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三、被告人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四、被告人陶*、王**、严*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附件: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含刑初字第00100号
  •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陶*,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含山县。被告人陶*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19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3日经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4日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

  • 辩护人庄**,安徽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王**,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含山县。被告人王**因赌博,于2012年5月9日被含山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经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

  • 被告人严*,绰号小表妹,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含山县。被告人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经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庆平

  • 人民陪审员司盛木

  • 人民陪审员许琴

  • 书记员宋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