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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有限公司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小额字第1066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00号。

  • 法定代表人:彭*,职务: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学元,男,汉族,1956年2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92栋1单元501号。

  • 被告:王**,住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6号美克小区1-1-902号。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范琥

  • 书记员井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