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限公司与被告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疆**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路广汇美居物流园O座三层一区0010号。
法定代表人: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星,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二路和睦园小区24-3-403。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范琥
书记员井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