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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限公司与魏**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限公司与被告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小额字第1136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新疆**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路广汇美居物流园O座三层一区0010号。

  • 法定代表人:董**,职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杨新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马星,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魏**,男,汉族,1954年9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二路和睦园小区23-2-201。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范琥

  • 书记员井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