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三台酒业(集团)万顺**公司与被告陈**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三台酒业(集团)万顺**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三台酒业(集团)万顺**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疆三台酒业(集团)万顺**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艳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昌君霞,公司职员。
被告:陈*,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霍玉霞
书记员阿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