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杨**、张某某、杨*丙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封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杨**、张某某、杨*丙均不服,分别以“不是从事协助政府对土地的征收、征用,不构成贪污罪”、“万**公司支付的坟头搬迁补偿款不是公款,其与杨**将剩余5900元私分不构成贪污罪,原判量刑重”、“其所得到的16896是其劳动报酬,其不知道是公款,从犯、认罪态度好、退赃,原判量刑重”、“从犯、认罪态度好、退赃,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
辩护人王**,河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
辩护人钟**,河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
辩护人斐玉林,河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
辩护人岳**,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丽
审判员李延年
审判员蔡永广
书记员郑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