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被告人杨**、杨**、张某某、杨*丙犯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杨**、张某某、杨*丙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封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杨**、张某某、杨*丙均不服,分别以“不是从事协助政府对土地的征收、征用,不构成贪污罪”、“万**公司支付的坟头搬迁补偿款不是公款,其与杨**将剩余5900元私分不构成贪污罪,原判量刑重”、“其所得到的16896是其劳动报酬,其不知道是公款,从犯、认罪态度好、退赃,原判量刑重”、“从犯、认罪态度好、退赃,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203号
  • 法院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贪污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

  • 辩护人王**,河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

  • 辩护人钟**,河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

  • 辩护人斐玉林,河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

  • 辩护人岳**,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丽

  • 审判员李延年

  • 审判员蔡永广

  • 书记员郑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