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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寿民初字第4550号
  •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被告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海军

  • 书记员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