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河北省唐**分局第一监狱二监区一组服刑,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辽源市。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志坤
书记员陶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