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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乌*花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孟某某服刑期间服刑地点无法确认,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杭民一初字第2463号
  •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乌某某,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

  • 被告孟某某,蒙古族,牧民,监所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巴音都仁

  • 书记员海日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