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林诉被告韩*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白*林,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事处。
被告韩某世,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淑云
书记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