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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内0781民初41号
  •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 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存利

  • 书记员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