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存利
书记员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