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吕*,农民。
被告穆*(曾用名木某),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继国
书记员宫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