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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民一初字第734号
  •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吕*,农民。

  • 被告穆*(曾用名木某),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继国

  • 书记员宫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