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与申请人吕**、吕**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李*与申请人吕**、吕**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被继承人牟*位于青岛市**路**号***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屋由申请人李*和申请人吕*乙按份共有,其中李*占百分之七十,吕*乙占百分之三十。
经查,被继承人牟*(于****月**日死亡)与申请人吕*甲共生育一子吕*乙。被继承人牟*的父亲牟*某于***月**日死亡,其母亲即申请人李*。被继承人牟*名下有位于青岛市**路**号***户房屋一处。申请人李*与申请人吕*甲、吕*乙均称被继承人牟*再无其他继承人。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李*与申请人吕**、吕*乙于****年**月*日经青岛市***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李*,****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吕**,****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吕**,****年**月**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吕某甲,****年**月**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吕艳丽
书记员张娜